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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卫监1号行动”的公告
时间:2011-02-25 17:09:07 | 作者: | 来源: | 浏览:[240次]

各美容服务场所:


    为认真贯彻《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1年“卫监1号行动”(医疗美容服务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从即日起至3月31日,我局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类医疗美容场所进行“卫监1号行动”执法检查。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1、整治范围: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
    2、依法执业情况: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外聘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
    3、《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以及未按照其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情形。
    4、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为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档案资料不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诊疗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缺乏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机构缺少急诊急救设备设施,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进行临床用血,未按照《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等进行手术部管理,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等情形。
    三、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基本条件不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外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的美容场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卫生行政处罚并取缔。
    举报投诉电话:0554-8681406、8681425
    特此公告!


                                     凤台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所
                                         2011年2月24日


Tags:关于 开展 2011年 卫监 行动 公告 责任编辑:ftx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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