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典型案例

TOP

北京卞士娟诊所非法接生导致新生儿死亡案
时间:2007-02-28 14:54:50 | 作者:网上搜集 | 来源: | 浏览:[4565次]
【案情摘要】 2005年7月2日晚22时,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海淀区清河朱房村有人为产妇非法接生并且导致新生儿死亡。接报后,监督员迅速行动,联合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非法接生人员名叫卞士娟,59岁,个体经营北京卞士娟诊所, 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常见病,并无妇产科专业;卞士娟本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核准的执业范围为内科,其本人未取得任何助产的相关资质。7月2日15时30分,卞士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诊所内对产妇李月琴实施助产,16时左右胎儿头出,身体卡住,16时10分左右新生儿全部娩出,窒息死亡。之后在卞士娟的主张下,卞士娟会同孩子的父亲私自把孩子埋在了附近的一个菜地里。在当事人的带领下,监督员会同公安人员共同挖出了新生儿的尸体并送法医鉴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为:足月、顺产、活胎新生儿,系非正常接生致头颈部产道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监督员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对非法接生地点北京卞士娟诊所进行了检查,在治疗室内发现正在浸泡的带有血迹的治疗单,在高压锅内发现有人流包、镊子、剪刀、止血钳等计划生育及妇科诊疗器械,在药房内发现缩宫素注射液。 处理结果:针对北京卞士娟诊所的违法事实,海淀区卫生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北京卞士娟诊所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例分析】 1、《刑法》中第三百三十六条的“医生执业资格”、“情节严重”呼唤司法解释。 本案件中,北京卞士娟诊所存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和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违法事实。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可以对北京卞士娟诊所做出行政处罚。但因卞士娟本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而进行接生的行为导致了新生儿死亡,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了本案的关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包括两个要素,第一、犯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案中卞士娟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但其执业证书核准的执业范围为内科并非妇产科专业,其本人也未取得任何助产的相关资质,由于该条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卞士娟是否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不能够下结论性的意见,这也成为是否能够追究卞士娟本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第二、“情节严重”,凡是涉及到死亡的时候,其性质就是恶劣的,情节就是严重的。因此本案中卞士娟的接生行为导致了新生儿死亡,故情节严重是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的,但我们若是换位思考的话,我们所遇到的非法行医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非全都是死亡的案例,那么并未引起死亡的其他后果中,何为评判“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因为是否能够构成“情节严重”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因卞士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医疗市场的秩序,危害了人民健康,此案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非常强烈,面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有义务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将对今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急切呼唤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 建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具体含义指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超出自己注册的执业范围或者未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质(非急诊急救情况下)均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2、该案是否可以认定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中的“医务人员”呼唤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同样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因此何谓“医务人员”?本案中卞士娟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否能够说明其为合格的医务人员。 3、是否能够吊销卞士娟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对医师行医有严格的约束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项规定,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内科卞士娟的接生行为造成了新生儿的死亡,严重破坏了医疗管理秩序,并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相应规定,医师经注册执业必须要按照注册的类别、地点和范围进行执业,医师从事业务活动不能超越自己注册的执业范围,即内科医师不能够从事妇产科医师的执业活动,本案中卞士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但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还不能够定性,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其范围是否能够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依据。 【小结】 医疗执法工作任重道远,医患矛盾居高不下说明,我们的基层的医疗执法工作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这其中法律法规保障的问题是根本问题。目前之所以有很多的群众举报,说明群众还是信任我们卫生行政机关的,但能否解决好这些问题,特别是像本案这种焦点问题,将直接影响我们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依法行政,法制先行,完善法制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是提升我们解决重大问题能力的根本。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收藏】 【推荐】【举报】【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未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案 下一篇卫生部公布全国14个典型案件查处..